今天(4月24日)下午,扬州市公积金中心举办新闻发布会,现场宣布《扬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解读。办法将于4月30日正式实施。去年以来,扬州新增4117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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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介绍,只要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都可以缴公积金(例如:个体工商户、快递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家政服务人员等)。
缴存方式也是很灵活的:
①可通过“扬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
②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到公积金服务大厅或承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网点办理。
缴存金额可在市公积金月缴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目前我市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228元,上限为6432元)。
缴存的公积金使用也是非常方便的。
①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只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低息)贷款。
②满足下列情形可以进行提取:在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还可以用于支付房租。
而且您缴存的公积金会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5%)给您计息。
此外,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处副处长李飞从6个方面向大家介绍,关于《扬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内容: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真实收入来源的各类人员。此外,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和新业态从业人员,未确定为单位职工身份的,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个体工商户、律师、餐饮服务人员、建筑装修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网络主播、快递外卖人员、网约车驾驶员、零工劳动者等。当然,我的举这些例子不一定全,只要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条件,都在我们的政策支持范围内,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的快速发展,一些新的就业形态的从业人员,如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也在保障范围内。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设立
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每位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已存在个人账户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在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先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请办理开户缴存,刚才张主任已做了介绍,主要有两种方式:(1)线下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委托银行开设的银行卡(本人的Ⅰ类银行借记卡)至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或委托银行网点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扬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2)线上渠道。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通过“扬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渠道自助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缴存方式、缴存时间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遵守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包括自愿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个人账户设立后,从次月开始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含当年缴存和上年结转)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年利率1.5%)执行。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每月提前将缴存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已关联的个人银行借记卡账户,由委托银行于每月约定日期(一般为每月20日,特殊情况顺延)进行扣缴。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连续欠缴三个月的,将暂停委托代扣。灵活就业缴存人因欠缴暂停委托代扣的,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缴款渠道(如委托银行网点柜面等),自主进行补缴;足额补缴后,再向委托银行申请恢复委托代扣。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涉及跨银行变更银行卡的,应当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基数及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循自愿原则,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经济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的缴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收入自行申报,同时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要求,即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我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个人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例如:我市市区2022年缴存基数下限是2280元,上限是26800元,则个人月缴存额范围为228元至6432元。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缴存基数调整,可于每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实施后进行,并由本人自行申报。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提取
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偿还住房贷款(含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贷)本息的;
4.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
5.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退出自愿缴存的;
6.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除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提取政策之外,如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销户退出,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六、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且符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2号)等相关规定和《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利率、贷款年限、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套(次)数认定,参照本市单位职工有关政策。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须为正常,且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等条件。首套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目前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2.6%和3.1%;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贷款期限不超过贷款申请时至退休年龄的时限,即男性计算至60周岁,女性计算至55周岁,且最长不超过30年;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目前我市单缴存人、双缴存人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43.2万元、72万元;具体贷款额度,将根据其缴存情况、收入水平、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不高于我市最高贷款额度。此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温馨提醒:欢迎拨打公积金咨询热线0514-12329了解更多详情。
来源|扬州广电“扬帆”手机频道
编辑|肖溢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