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工作微信号归个人还是公司?在工作微信号遍地开花的今天,这个问题真切地出现了。记者今日获悉,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微信账号归属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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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缘起:离职员工与公司“争夺”工作微信号
A公司(化名)是一家从事印刷专用设备制造的公司。2017年9月18日,桃桃(化名)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
2017年8月15日,A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微信账号“ZOOYEE-003”(化名),并曾相继提供给离职员工许某以及在职经理张某使用。从2017年11月22日开始,微信账号(昵称为“A公司UV卷材设备制造商-桃桃”)由桃桃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月,桃桃私自将微信账号“ZOOYEE-003”更名为“tt001xy”,并变更微信昵称为“桃桃”。
A公司发现,桃桃私自变更微信账号及昵称后,于2021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公司将该微信账号重新绑定于指定的手机号码。桃桃拒绝后,A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桃桃收到《通知书》后无理拒绝履行通知事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知于2021年10月21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及工作微信账号。
A公司起诉称,案涉微信账号是为工作方便联系客户而注册的,现桃桃私自将该微信账号实名认证至自身名下,拒不返还微信账号,严重侵犯其对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遂请求判令桃桃返还微信账号“tt001xy”,立即停止使用微信账号“tt001xy”,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A公司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
桃桃辩称,该微信账号是其入职后由A公司交付其使用,其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了银行卡,且添加了亲戚朋友,包含隐私信息;A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亦是其努力所得,且双方并未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该微信账号归A公司所有,离职后需要归还,A公司主张返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袁某则称,其作为A公司的员工,受A公司委托,办理了手机号码138xxxx5796的业务登记,并将手机号码交由A公司使用管理,A公司享有手机号码以及由此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的使用权。
争议焦点:工作微信号究竟归谁?
经办法官表示,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各类权益问题以正面确权的方式予以规定,就虚拟财产权益而言,需通过查实财产的生成和实际利用活动来探究究竟哪一方更有资格获得财产,从而正面确认哪些利益相关方享有对虚拟财产的占用、使用等财产性权益。具体到案涉微信账号,A公司是否享有财产性权益,应从微信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案涉微信账号为工作微信账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虽然《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约定了微信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但本案中,初始申请注册人袁某注册案涉微信账号是代表A公司的职务行为,因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A公司享有、承担,因此A公司对袁某申请注册的工作微信账号享有使用权益,以及因使用该工作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活动所享有的财产利益。法院就此认定,案涉微信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A公司对此享有占有、使用等财产性权益。鉴于桃桃仍在继续使用案涉微信账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财产。
据此,法院判决:桃桃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tt001xy”,并向A公司返还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同时配合A公司换绑至指定的手机号。
桃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本案对虚拟财产司法保护作出探索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朱晓瑾介绍,本案是离职员工与公司“争夺”微信账号引发的纠纷,就微信账号权属的认定、财产权益与人格权益之间的考量以及账号如何返还方面,本案作出了一定的探索,有利于填补虚拟财产保护的裁判规则。
朱晓瑾介绍,在该微信账号并非公司名下手机号注册的情况下,囿于《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微信使用权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能否认定A公司享有该微信账号使用权益?对此,本案提出就虚拟财产权益而言,需通过查实财产的生成和实际利用活动来探究究竟哪一方更有资格获得财产,从而正面确认哪些利益相关方享有对虚拟财产的占用、使用等财产性权益。具体到本案,法院通过综合考量微信账号的产生、注册目的、功能用途以及使用的客观情况多重因素,作出了认定。
法官提醒,为避免类似争议,公司宜使用公司名下手机号码注册微信号或企业微信号,且在员工入职时,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账号的归属问题;员工也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使用工作微信,同时做到公私分离,避免不当使用带来麻烦。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彭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