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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以来,已有逾10家上市公司收到监管警示函,主要原因是未及时披露或信息披露不准确。
例如,5月25日,一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2022年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能按时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数据显示,公司此前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至750万元;但随后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修正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00万元至-2100万元。年报数据显示,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38.98万元。监管部门认为,该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已违反了相关信披规定。
此外,5月18日,因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一事未及时披露,重庆建工及其多名高管被下发警示函。公告显示,经查,2023年4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重庆建工资金的行为。截至2022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25000万元。截至公告日,虽然上述占用资金和利息已归还,但重庆建工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披露,违反了相关规定。重庆建工董事长唐德祥、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周进、董事会秘书窦波因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信息披露作为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最直接的途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上市公司信披必须遵循的核心原则。”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首席投资顾问邢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信息披露不及时或不准确,不但侵害投资者的知情权、损害投资者利益,而且违背了公司法及证券法,加大上市公司被处罚、索赔甚至退市的风险。”
邢星补充称,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因素往往会对股票价格起到直接影响,因此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往往会给内幕交易带来机会,为内幕知情人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谋取利益或规避风险提供了有利条件,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要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否则会侵犯投资者的知情权,使投资者无法基于正确的信息基础做出投资判断。”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如构成虚假陈述,上市公司会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追责,如果同期股价发生了大幅波动,上市公司还有可能遭遇投资者诉讼。此外,情节严重的虚假陈述,亦有可能触及《刑法》161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桥梁,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尤其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细致严格,同时,对违法责任的追究也明显加重。按照新证券法,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最高可罚500万元,责任人员最高可罚200万元。
有业内人士提醒,上市公司应压实主体责任,严抓流程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管控,扎实做好信披工作,维护好投资者知情权。